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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01

    由客人提供采购物资设备清单,我司从清单中标出需要办理出口商检手续的物资设备,以便客人与供货商谈合同时商谈办理商检事宜。

    02

    由客人提供已谈妥合同的供货商名称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,以便我司与各个供货商直接联系索取发运物资设备的尺寸清单(包含物资设备名称、包装件数、包装形式、每一包装自然件的外形尺寸、毛重、净重)。有了尺寸清单后,即可安排散货的定载或集装箱的配箱及定舱。

  • 03

    由客人提供前方项目部的收货人、通知人、唛头以便在提单上显示。

    04

    船期确定后,我司根据船舶抵达港口的时间提前与各供货商取得联系,组织并通知各供货商按期送货到我公司装货港仓库,同时在装货港仓库安排专业的接货人员接货、收货。

  • 05

    如发运物资有设备或车辆,我司将提前通知供货商办理移动证,并请供货商将移动证及合格证放置在每部设备或车辆内。

    06

    全部货物集港后,如客人派人到港口看货,我司将派专业人员全程陪同并现场解决发运前的各相关工作。

  • 07

    全部货物集港后,我司将与船东指定的检尺公司联系,在检尺公司港口检尺时提前通知客人前往现场核检。

    08

    由供货商提供商检换证凭单或电子凭条,由我司持商检换证凭单或电子凭条在出口港办理商检换证。

  • 09

    由客人提供物资采购合同,以便我司根据合同品名、金额及供货商提供的尺寸清单制作报关发票、装箱单,由我司负责出口报关。

    10

    如发运物资有钢材,按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2号《关于对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》,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口的钢材需征收5%~15%的关税(详见22号公告),所征收的税款报关时全额交付后方予放行货物。 按照货代行规,我司不代垫各项进出口关税,有以下两种缴纳关税的方式供贵司选择:

  • 11

    如发运物资有设备或车辆,由我司联系设备或车辆的供货商取得发动机号、底盘号码,并通知船东显示在提单上。

    12

    由我司制作海运提单并经客人确认后,在开船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单。

  • 13

    请客人提供项目具体清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及电子邮件,由我司将形式发票、装箱单发给项目清关负责人,确认最终的清关形式发票、装箱单。

    14

    由我司代办货物运输保险。

  • 15

    由我司代办原产地证明。

    16

    我司将货物安全发运后,由客人在开船后15日内支付全部海运费及全部人民币费用,以便船东收到运费后放行提单。

  • 17

    我司与船东积极配合,及时领取海运提单等文件,并寄给国外现场。

    18

    由我司及时将船舶发运信息及预计到港时间等情况通知收、发货人;并每周五汇报船舶动态及船舶航行位置。